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06     来源于:上海研究院
   党组字〔201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学校创建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进程中得以全面贯彻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直接管理的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五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愿意承担拟任岗位职责并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熟悉高等教育事业的规律和特点,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为人师表,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因工作需要,由教师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可不受在副处级岗位工作年限限制,但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个以上岗位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者,可适当放宽。

  (三)提任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水平),并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或者党委组织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四)身体健康。

  (五)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破格或越级提拔的,应当品行端正、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第九条 年满55周岁一般不再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年满50周岁一般不再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在领导班子换届中,对不能任满三年即达到退休年龄的同志,一般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第三章 动 议

  第十条 校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二条 初步建议向校党委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必须经过广泛的个别谈话,听取意见,推荐人选。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一般包括:

  (一)选拔学院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或骨干教师投票进行民主推荐。

  (二)选拔机关部处室、工会、共青团、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在分管校领导、工作联系较多的单位和主要服务对象、单位全体员工等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

  (三)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换届工作一般应与行政班子换届工作同步进行,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工作。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范围,参照上述范围确定,可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推荐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由党委组织部汇总推荐情况,向校党委汇报。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参照上述程序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校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七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八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组织部推荐提名,经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九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二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本单位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把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教育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察机关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贯彻执行学校政策、完成学校重点工作和专项工作情况、全心全意服务师生、协作配合、工作质量与效率、外部资源争取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师生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考察对象为正职)或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考察对象为副职)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党委组织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或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七) 党委组织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委、监察审计处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提出,监察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并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或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士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一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对拟提拔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各基层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经过正常换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可不经公示直接任命。

  第三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任职试用期内,领导干部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职务的待遇。试用期满后,由学校考核组对其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经考核胜任的干部,且因工作需要,可以连任,同一职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

  第三十五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学校下达任命文件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考 核

  第三十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务晋升、奖惩和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任职试用期满考核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通知。党委组织部提前将考核内容及要求通知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并通知考核对象做好述职准备。

  (二)个人述职。任职试用期满党政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内容包括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的情况,存在的不足,以及今后的工作思路和改进措施。正职领导干部的述职,由学校考核组主持;副职领导干部的述职,由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学校考核组主持。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一般包括考核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人员及教职工代表。人数较少的,可由全体人员参加。

  (三)民主测评。参加述职会议的全体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填写《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测评表》。

  (四)组织考察。学校考核组将采取个别谈话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考核对象分管校领导、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所在单位教职工对考核对象的评价意见。考核意见报党委常委会审定。

  (五)结果运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党委组织部发文,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届中、届末考核等形式进行。

  校党委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年度、届中、届末考核工作。党委组织部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事务及协调工作。考核工作采用领导评定和群众测评相结合的方式,依据干部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核。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与干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收入分配等结合起来。客观分析考核情况,正确运用考核结果,对优秀得票率较高、表现突出的领导干部注重培养使用。对考核总体评价为最低等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根据考核规定进行诫勉谈话;连续考核总体评价为最低等次的,调整岗位。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全校范围内进行。

  第四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或面试答辩(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确定考察对象与组织考察;

  (五)汇总考试或面试和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人选方案,报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干部交流包括多岗位锻炼干部的培养性交流、任职期满的常规性交流、优化领导班子结构的调整性交流,以及加强领导班子廉政建设的必要交流等。干部交流轮岗主要在校内各单位进行,同时应积极推进校内干部参加校外交流和挂职锻炼。

  在同一岗位任满十年的中层干部一般应进行轮岗或交流,在组织、人事、财务、纪监审、招生、招标采购、基建等部门任职的中层干部,任满十年必须进行轮岗或交流。

  党委组织部根据全校干部队伍情况制定干部交流计划,拟定干部交流方案,经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对校党委经过充分酝酿、郑重作出的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单位和部门须坚决执行,干部本人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安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交流决定的干部,视情节轻重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常委会、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干部任免事项,党委常委会不予批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校党委、党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纪委、监察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委组织部与纪委、监察审计处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五条 校党委、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校党委、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审计处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